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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的融资利息的规定 融资融券抵押物是怎样的

2022年10月28日  广州知名公司并购重组律师   http://www.gzczbgls.com/

  范尧捷律师,广州知名公司并购重组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融资融券的融资利息的规定

一、融资融券的融资利息的规定

依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二、融资融券的风险

1、强制平仓

在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留意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公司为了保护其自身权益,对投资者信用资产负债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如果因为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最低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或是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时,将面临担保物被**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为了防范强制平仓风险,投资者与**公司通常会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公司需要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但投资者对自己信用账户资产也应负有一定的谨慎、注意。当**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如果投资者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会被强制平仓从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为了防范被强制平仓,投资者需要做到:首先,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当持续主动关注维持担保比例指标,而当收到**公司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时,投资者应当及时补足,以免超过时间被强制;其次,为了避免在市场大幅波动导致严重亏损时无法及时补仓,投资者平仓时切勿满仓操作,同时为防止损失面扩大,建议设立止损位和止盈位;最后,投资者还需要随时留意自己信用账户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随时留意自己的手机、短信、电子邮箱以及信件等通信工具,以防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未看到通知而延误补仓时机,导致被强制平仓的严重后果。

2、投资亏损放大

融资融券交易利用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投资者在可能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可能遭受的损失也越大。如果风险得不到及时控制,亏损将相应加大,甚至有可能造成出现负资产或投资全损失的现象,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需要注意:首先,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知识,了解和掌握融资融券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仔细阅读、理解**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交易风险揭示条款,对我国目前的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和交易类型应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其次,投资者应合理利用融资融券的财务杠杆,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将亏损控制在自己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应根据股票自身的价格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市场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来慎重选择;最后,投资者应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状况,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以做好必要的头寸控制和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控制,从而及时止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3、授信额度

被调低或被取消

为防范投资者授信额度不能足额使用,或是授信额度被调低或取消的风险,投资者应关注选择授信额度较高、融资融券额度充裕的**公司。

首先,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因此,在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投资者应需要留意该**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风险。

其次,在选择**公司时,一方面要考虑**公司可从银行融资的额度情况,注意选择经营稳健、规范,风控良好的**公司;另一方面,为避免因授信额度问题所产生的投资风险,投资者需要考虑**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情况。同时,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的信用资质状况发生变化,**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造成投资者交易受到限制,从而使得投资者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在融资融券期间,投资者应注意保持自身良好的信用资质状况,以避免授信额度被调低或取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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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抵押物是怎样的

融资融券抵押物

融资融券是投资者用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是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的区别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当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是需要抵押物的,一般是资金和证券。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